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53條第3項「繞流排放經主管機關函文通知放流口改設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053119號函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80053
  119 號函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6006166
  9 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