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50551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505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51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4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
  五月二十日起停止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6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25 條、第 43 條第 2  項、第 46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
  、第 47 條、第 48 條第 1  項序文、第 5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66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3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7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5、8、9 、16、33、42~46、48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
  一節名稱;並刪除公布第 3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03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8、30、38、41、42、44、4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