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100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