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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11004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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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