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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15014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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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