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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15014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環署基字第1101150148號公告.pdf
附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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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