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如附件。
二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 本署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八八) 環署空字第二三一三八號公告,自
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
附 件: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一 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
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二 排放管道包括煙道、煙囪及排氣管線。
三 採樣設施包括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及足供使用之水電設施及
其他必要器材。
四 採樣孔設置規範:
(一) 應設於造成擾流 (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 下游大於管道直徑
八倍 (A) 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二倍於管道直徑距離 (
B) 。 (如圖一)
(二) 倘無法在前款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
下游大於管道直徑一.五倍 (A) 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
○.五倍於管道直徑距離 (B) 處。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
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 倘遇方型管道,其直徑以下式「相當直徑」 (DC) 計算:
2LW
DC=── (L :長;W :寬) 。
L+W
(四) 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為一○公分
以上採樣孔,平時以盲板密封。
(五) 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數量,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粒
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
1 圓型截面形式
┌───────────┬─────┬────────┐
│排 放 管 道 內 徑│應設置採樣│備 註│
│ │孔之數量 │ │
├───────────┼─────┼────────┤
│五十六公分 (含) 以內 │一 │採樣孔位置決定於│
│ │ │二個垂直相交的直│
│ │ │徑線上。 │
├───────────┼─────┼────────┤
│五十六公分至二公尺 (含│二 │一 採樣孔位置決│
│) │ │ 定於二個垂直│
│ │ │ 相交的直徑線│
│ │ │ 上。 │
│ │ │二 採樣孔相互間│
│ │ │ 隔九十度。 │
├───────────┼─────┼────────┤
│超過二公尺 │四 │一 採樣孔位置決│
│ │ │ 定於二個垂直│
│ │ │ 相交的直徑線│
│ │ │ 上。 │
│ │ │二 採樣孔相互間│
│ │ │ 隔九十度。 │
└───────────┴─────┴────────┘
2 方型截面形式:
┌─────────┬─────────┬──────┐
│管道截面積 (平方公│區分排放管道沿壁長│備 註│
│尺) │面設置採樣孔之邊 │ │
├─────────┼─────────┼──────┤
│一平方公尺 (含) 以│每一區分之邊長小於│於每一區分邊│
│內 │或等於○.五公尺 │長之中心點設│
│ │ │一採樣孔。 │
├─────────┼─────────┼──────┤
│一平方公尺至四平方│每一區分之邊長小於│於每一區分邊│
│公尺 (含) │或等於○.六六七公│長之中心點設│
│ │尺 │一採樣孔。 │
├─────────┼─────────┼──────┤
│超過四平方公尺 │每一區分之邊長小於│於每一區分邊│
│ │或等於一公尺 │長之中心點設│
│ │ │一採樣孔。 │
└─────────┴─────────┴──────┘
3 上方半圓拱型截面依前二項原則設置。
五 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
(一) 設妥採樣孔之排放管道,均應設置足以供安全攀爬之扶梯。
(二) 煙囪外徑二○公分以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一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
;煙囪外徑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半徑至少為一公尺之圓弧形採樣
平台,其長度應便於安全進行圍繞煙囪同一截面分佈之全部採樣孔
之採樣。
(三) 採樣平台應裝設高一公尺以上之護欄,以不影響採樣為原則,採樣
孔應高於護欄約二十公分以利採樣。採樣平台應足以負荷至少二○
○公斤之重量。
(四) 採樣孔離地面三公尺以上時,其攀爬設施應設置安全護欄。
(五) 採樣位置應設有一一○伏特一五安培之電源插座,在採樣點地面應
設置二二○伏特三○安培之電源插座。
(六) 適用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廢棄物焚化爐,其採樣平台應符合下
列規定:
1 採樣孔軸向位置之採樣平台,至少應有其排放管道內徑外加一公
尺之長度;但在排放管道截面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已設置四
個採樣孔者,其採樣平台至少應有其排放管道半徑 (以內徑計算
) 外加一公尺之長度。
2 採樣平台應足以負荷至少一千公斤之重量。
3 採樣平台設於室內者,應有良好通風及照明。
前項 (六) 之焚化爐,其採樣設施未能符合規定者,應於八十八年
四月十五日起三個月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六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污染源,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前之排氣管線,應依
本規範設置安全採樣設施。
七 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
經主管機關認可。
八 本公告未訂事項,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