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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401.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其中包括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9973號函
日期:
095.10.30
1402.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0563號函
日期:
095.10.30
停止適用日期:
109.12.30
1403.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1378號函
日期:
095.10.30
1404.
標題: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規定限值時,其處分之對象,本署業於95年10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72605號函統一解釋,依95年9月4日以環署空第0950066222號函辦理,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並同時敘明95年4月14日環署空字第0950027765號解釋函之停止適用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3615號函
日期:
095.10.30
1405.
標題: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者均屬本公告之適用對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2852號函
日期:
095.10.26
1406.
標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3618號函
日期:
095.10.26
1407.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五、氯化氫監測設施之規範,其中(四)性能規格應依附錄四表4-1相關規定辦理,即排放標準小於100ppm者,其RATA應≦15%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3621號函
日期:
095.10.26
1408.
標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5098號函
日期:
095.10.26
1409.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1054號函
日期:
095.10.25
1410.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五點,採樣平台及設施規範中(二)明訂有煙囪外徑20公分以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1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煙囪外徑1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半徑至少為1公尺之圓弧形採樣平台,其長度應便於安全進行圍繞煙囪同一截面分佈之全部採樣孔之採樣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82406號函
日期:
09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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