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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其中包括安全採樣平台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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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799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一點及第三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 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其中包括安全採樣平 台等設施。又本署發布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既設固定污 染源應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該標準規定。另公告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火化場等 10 項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 辛排放 1 次,以了解其戴奧辛排放情況。 二、本案既存污染源倘係屬前揭應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之固定污染源,應 依規定設置安全採樣設施;如非屬前揭應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之固定 污染源,得免設置,惟主管機關認為有進行戴奧辛檢測之必要時,亦 可要求該公私場所依規定設置安全採樣設施,未依規定設置者,再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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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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