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36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 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 產品製造者,如彩色濾光片、偏光板、背光元件、冷陰極螢光燈管製 造等製造業,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倘其印刷電路板係為液晶面板相關之材料或元 件者,則應符合前揭標準規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