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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五、氯化氫監測設施之規範,其中(四)性能規格應依附錄四表4-1相關規定辦理,即排放標準小於100ppm者,其RATA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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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836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五、氯 化氫監測設施之規範,其中(四)性能規格應依附錄四表 4-1 相關 規定辦理,即排放標準小於 100ppm 者,其 RATA 應≦15%。已明訂 氯化氫 RATA 相關規範。 二、另依前揭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氯化氫之監 測設施 RATA 查核,得以標準氣體查核方式替代。此係因目前國內氯 化氫之檢測方法,其檢測結果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結果,常有 誤差較大之情形,故增列得以標準氣體查核方式替代,以減少爭議。 三、依前揭說明,本案倘氯化氫之 RATA 查核結果超過法規規定,原則上 即可予以處分,惟倘貴局認有必要,得另以標準氣體查核方式進行確 認,以減少爭議,請貴局依權責認定。另本署將於後續修正前揭管理 辦法,檢討該項空氣污染物之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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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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