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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351.
標題:
一、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之管制對象,均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因子及其他計量規定計算方式適用對象之一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7072號函
日期:
096.03.26
1352.
標題: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二)及(三)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及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取樣、分析及紀錄應分別在十秒及十五分鐘之內完成一次循環,其監測數據應分別以三十六個以上及四個以上等時距數據之算術平均值(即六分鐘平均值及一小時平均值)作為數據紀錄值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7158號函
日期:
096.03.26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353.
標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21537號函
日期:
096.03.26
1354.
標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規定,光電業其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1.3公斤以上者,應於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7341號函
日期:
096.03.21
1355.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及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料品質等之設施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4969號函
日期:
096.03.14
1356.
標題:
一、查本署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精神,考量營建工程施工期間產生之粒狀物污染,依其工程類別之污染特性及排放狀況,訂定不同費基及費率,予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3067號函
日期:
096.03.08
1357.
標題:
廢/停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6256號函
日期:
096.03.06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358.
標題:
一、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6924號函
日期:
096.03.05
1359.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15121號函
日期:
096.03.03
1360.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09284號函
日期:
09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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