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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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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51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 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 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其係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 所可能引起之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其中粉粒狀物係指於堆置或搬 運過程中,會逸散懸浮於空氣中之物料均屬之。 二、依前揭規定,有關本案○○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之事業廢棄物堆 置儲存場,倘其於堆置、搬運或清理等作業時,有產生懸浮微粒逸散 於空氣之虞,且其堆置體積或重量達前揭公告條件者,則應依規定申 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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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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