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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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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69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 違反本法各處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 計算應處罰鍰。但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本法第 82 條各款規定情節重 大情形之一者,得以該處罰條款之最高罰鍰裁罰。」,其中附表所列 之應處罰鍰計算公式,係以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及罰鍰範 圍下限計算而得。 二、前揭之應處罰鍰計算公式中之污染特性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而其中所謂之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 次數為判定標準,僅查獲並未實際處罰者不應列入計算其累積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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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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