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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之管制對象,均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因子及其他計量規定計算方式適用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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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70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之管制對象,均屬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 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因子及其他計量規定 計算方式適用對象之一。 二、本案○○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高梁酒儲 槽、重油儲槽、柴油儲槽、非密閉式酒糟輸送流程、油水分離設備、 廢水處理場及污泥等製程或設施,倘不符合前述「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36 項裝載操作設施、第 11 條儲 槽、第 31 條廢水處理設施之適用對象規定者,則無需納入計算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量。 三、另○○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釀酒程序及○○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酒糟再利用加工(包括:烘乾加工程序、酒糟堆置)目前無專用行業 製程排放係數,惟其製造程序仍會排放(逸散)乙醇,而乙醇係屬揮 發性有機物,建議可參照「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 行業」下「其他化學製造程序(使用或反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 )」係數 0.021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量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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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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