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301.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噸/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5829號函
日期:
096.12.21
1302.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1580號函
日期:
096.12.20
1303.
標題: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2800號函
日期:
096.12.18
1304.
標題: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有關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3712號函
日期:
096.12.18
1305.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俟審核通過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4414號函
日期:
096.12.13
1306.
標題:
一、依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1380號函
日期:
096.12.11
1307.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其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30公噸/日以下,或總用油量為3公秉/日以下者,惟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86316號函
日期:
096.12.10
1308.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90749號函
日期:
096.12.04
1309.
標題:
廢/停
一、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88243號函
日期:
096.12.03
停止適用日期:
110.05.20
1310.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算方式計算,前揭法規業已說明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及申報等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60085714號函
日期:
096.11.29
停止適用日期:
110.05.20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末頁
共 5288 筆,頁次:131 / 529
,
每頁顯示筆數
10
20
30
40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