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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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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91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 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 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 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 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 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 入含氯物質,經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乃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 期檢測。另同公告之公告事項四,則規定固定污染源其製程條件、燃 料及燃燒條件維持不變,經連續 2 次定期檢測其戴奧辛排放濃度低 於 0.01ng-TEQ/N 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檢測 。但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結果超過 0.01ng-TEQ/N 者,應回復至原定 之檢測頻率辦理定期檢測。 二、本案○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鋁二級冶煉程序,將鋁廢料投入熔解爐加 熱熔解為鋁湯後移至靜置爐保溫,再經後續程序製成鋁合金錠。其中 鋁廢料可能混有含氯物質,經熔解爐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故 熔解爐應依前揭規定,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 1 次。靜置爐 之作用雖僅用於保溫鋁湯之用,但因考量戴奧辛可能因再合成作用產 生,尚無法完全排除靜置爐之排氣含有戴奧辛可能性,故靜置爐亦應 依前揭規定,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惟倘經連續 2 次定期檢測其戴 奧辛排放濃度低於 0.01ng-TEQ/N 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請免予檢測。請 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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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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