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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其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30公噸/日以下,或總用油量為3公秉/日以下者,惟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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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863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玻璃、玻璃製品製 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玻璃 、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其所有槽窯或其 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 30 公噸/日以下,或總用油 量為 3 公秉/日以下者,惟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 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等進 行規範,但以坩鍋爐進行作業者非屬本項公告之適用對象。 二、本案該公司以廢玻璃為原料,利用電解爐及電坩堝爐等窯爐設備,從 事玻璃、玻璃製品製造,因其製程涉及以電解爐進行玻璃製造程序, 符合前揭說明二之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該製程之許可證。另該公 司倘係以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為主,則其以廢玻璃作為原料部分 ,仍應依規定列為其許可證之核定內容。至於該公司進行廢玻璃回收 再利用部分,如該公司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 廢玻璃為廢棄物來源,得逕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 式編號 5「廢玻璃」之規定進行再利用;如廢玻璃來源非屬經濟部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者,則應確認其來源後,依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再利用規定辦理。 三、另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中,平板玻璃製品製造程序與容器玻璃製品製造 程序之排放係數分別為 0.050 及 0.100 公斤/噸.熔解量,本案 該公司倘係從事前述製程者,則應依規定繳納之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 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應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 貴局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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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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