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65799A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65799A
  號公告修正全文 5  點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2005537
  1 號公告訂定全文 5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