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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65799A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環署基字第0960065799A號公告.pdf
附表 回收設施規格及位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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