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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121091782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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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以下簡稱整治費)繳費人申報內容審理制度,提升審理效能,均衡
    分配審理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每季申報整治費之案件。

三、審理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一)完整性審查:
      1.繳費人透過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提送資料,審理單位應進行完整
        性審查。
      2.審查範圍包含繳費人申報明細、進口報單、產製報表、匯款單據
        是否齊全。
      3.申報案件如有遺漏、資訊不明確,應即通知繳費人進行補件。
      4.將繳費人申報明細與海關進口資料庫及本署事業廢棄物資料庫,
        進行資料檢核比對;其檢核內容包括:申報徵收物質、輸入量或
        產生量、報關日期或製造期程、報單編號及申報金額。
(二)分級審理:
      1.申報案件經前款完整性審查,進行資料庫檢核,檢核未通過者進
        行人工審查。
      2.人工審查:依據繳費人申報明細,核對進口報單、產製報表、事
        業廢棄物聯單、安全資料表、材質證明、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證
        明或本署核定紀錄等佐證資料,逐筆確認繳費人申報徵收物質、
        輸入量或產生量、報關日期或製造期程、報單編號。
      3.初審結果:經第一目資料庫檢核通過者,以檢核結果作為初審結
        果;未通過者,則以第二目人工審查結果作為初審結果。
(三)複審確認:
      1.前款初審結果,應每季辦理複審抽查。複審結果有誤者,應就該
        案重新進行人工審查。
      2.經複審確認後,將審理結果通知繳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