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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資源循環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1684 筆

491.
標題: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且標 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本表規定之容器材質。有關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均屬容器 瓶身以外之附件。商品之外包裝縮膜,其功能如係屬外包裝性質,且使用 後不會併容器廢棄者,該外包裝縮膜非屬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範圍,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8969號函
日期:096.09.20
492.
標題: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容器定義一、及六、 分別略以: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 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塑 膠( PET 、發泡 PS 、未發泡 PS 、 PVC 、 PE / PP 、其他塑膠) 及植物纖維等 1 種或 1 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 形態非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如塑膠容器內所裝填之物質係屬雜項 調製食品,屬本署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商品」責任物,依 規定該產品即應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相關作業。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9763號函
日期:096.09.20
493.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67809號函
日期:096.09.06
494.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2705號函
日期:096.08.24
495.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0852號函
日期:096.08.22
496.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60052號函
日期:096.08.20
497.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59416號函
日期:096.08.13
498.
字號:環署基字第0960059661號函
日期:096.08.13
499.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60476號函
日期:096.08.09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500.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59439號函
日期:09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