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公告(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公告)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內容,廢潤滑油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一(86年11月8日即以環署廢字第71907號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600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公告(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 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 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內容,廢潤滑油 為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一(86 年 11 月 8 日即以環署廢字第 719 07 號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 二、又查R-1701(廢潤滑油)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18 條規定,交由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回收處理,非屬同法 第 39 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 用項目。 三、事業產出之廢棄物皆屬「事業廢棄物(含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 且若該事業係屬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之事業」,即應將所有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含屬公告應回收 廢棄物)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另若該事業於事業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之廢潤滑油之清理方式,若原非屬採公告應回收方 式處理,後擬改以公告應回收方式處理,即已涉變更條件,即需辦理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四、再者事業產出之廢潤滑油,若係屬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一)屬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本署資源回 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則該廢潤滑油(R-1701)可免 上網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 五、○○公司若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有收受清運廢潤滑油(R- 1701),應依前開公告事項八規定,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 月之營運情形(含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屬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及非 指定公告事業委託清理之所有廢棄物)。 六、另查○○公司屬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 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應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七、又○○公司依法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並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 理業登記證及本署廢潤滑油受補貼機構資格,有收受其他事業所產生 之廢潤滑油回收處理,則應將所收受之廢潤滑油以廢棄物代碼R-17 01 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原物料中送審,及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 告事項二(二)規定,於每月月底前至產出情形之原物料介面申報其 前月加入製程之該廢潤滑油使用量(處理量)。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