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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且標 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本表規定之容器材質。有關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均屬容器 瓶身以外之附件。商品之外包裝縮膜,其功能如係屬外包裝性質,且使用 後不會併容器廢棄者,該外包裝縮膜非屬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範圍,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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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689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規定,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且標 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本表規定之容器材質。有關容器商品之蓋子 、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等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均屬容器 瓶身以外之附件。商品之外包裝縮膜,其功能如係屬外包裝性質,且使用 後不會併容器廢棄者,該外包裝縮膜非屬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範圍,毋須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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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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