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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50036888A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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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50036
  888A  號公告修正公告事項第 4、5 項及附表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1001711
  4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
  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新名稱: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
  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90119
  267D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