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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環境管理

業務分類:環境管理 791 筆

291.
標題:廢/停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計畫之執行
字號:環署土字第0930058782號函
日期:093.08.19
停止適用日期:110.02.04
292.
字號:環署土字第0930053376號函
日期:093.08.12
停止適用日期:110.02.04
293.
字號:環署廢字第0930048804號函
日期:093.07.22
294.
字號:環署廢字第0930052416號函
日期:093.07.22
停止適用日期:109.08.24
295.
字號:環署廢字第0930048599號函
日期:093.07.19
296.
標題:廢/停一般廢棄物焚化爐焚化灰渣(包括飛灰及底渣)之處理,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即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渣混合;飛灰之溶出試驗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規定者,得採固化法、穩定化法、熔融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法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準;灰渣採固化法或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且應設置分區及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並定期檢測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另既設之衛生掩埋場,若無法設置分區之滲出水收集系統者,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每季應檢驗處理後之重金屬溶出試驗及滲出水之重金屬濃度,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
字號:環署廢字第0930049184號函
日期:093.07.19
停止適用日期:109.08.24
297.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10088號函
日期:093.07.19
298.
字號:環署廢字第0940042405號函
日期:093.07.19
299.
字號:環署廢字第0930047134號函
日期:093.07.15
300.
字號:環署廢字第0930047239號函
日期:09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