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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
公害陳情與督察
生活廢棄物處理
環境衛生
土壤及地下水
業務分類:環境管理 787 筆
281.
標題:
有關滲出水收集處理設施部分:(一)「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9條第5款:「具備滲出水之收集及處理設施」係屬一般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處理時,其產生滲出水應收集處理之必備設施規定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94823號函
日期:
094.01.06
282.
標題:
一、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已設置完成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如符合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86)環署水字第41628號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中「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之「加油站」定義者,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並未區分自用或對外營業之行為
字號:
環署土字第0940001199號函
日期:
094.01.05
283.
標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為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或使用人清除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88590號函
日期:
093.12.09
284.
標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徵收,自來水用戶按用水量計費,係經學術單位二年調查研究所得結果,就整體而言,其相關係數仍是所有研究徵收方式相關性質最高者之一,並具較低徵收成本及業務執行之便利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79554號函
日期:
093.11.04
285.
標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一般廢棄物處理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及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69207號函
日期:
093.10.04
286.
標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以自行清除、處理或以共同清除、處理或以委託清除、處理之方式辦理,及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71155號函
日期:
093.09.30
287.
標題: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而張掛布條、旗幟非屬該款規範範疇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65682號函
日期:
093.09.17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288.
標題: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係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65166號函
日期:
093.09.15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289.
標題:
廢/停
本案污染行為人已屬明確,並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要求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評估計畫,主管機關究否仍應依據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依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環署土字第○九三○○二三二五○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前開整治場址,按整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調查範圍及評估對環境影響所需進行之工作,…,併請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通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計畫,於污染行為人不明或不遵行時,方由主管機關為之」,因該廠業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主管機關仍依該廠所提出之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計畫審核後據以實施,基於社會整體資源有效利用及立法意旨,本案不需重複進行相關調查及評估之影響工作,但仍請主管機關依據整治法暨相關規定本諸權責監督相關計畫之執行
字號:
環署土字第0930058782號函
日期:
093.08.19
停止適用日期:
110.02.04
290.
標題:
廢/停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字號:
環署土字第0930053376號函
日期:
093.08.12
停止適用日期:
1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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