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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以自行清除、處理或以共同清除、處理或以委託清除、處理之方式辦理,及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711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
         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
         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以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
         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以自行清除、處理或以共同清除、處理或以委託
         清除、處理之方式辦理,及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
         收費。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係向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而非向
         事業徵收;倘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係委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則依所
         定之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收費。
     二、本案貴轄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倘已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除、處理,而未委託貴轄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依前述規定,貴局不
         得向其徵收清除處理費。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