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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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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74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 、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經查「公路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 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 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以及「公路用 地使用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路肩指路基有效寬 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是以,本案之 道路路面、路肩及安全島如屬道路範圍,依上開規定由管理機關負責 廢棄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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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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