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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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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
公害陳情與督察
生活廢棄物處理
環境衛生
土壤及地下水
業務分類:環境管理 791 筆
251.
標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
日期:
094.11.03
252.
標題:
查內政部於93年7月23日已廢止「廣告物管理辦法」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74277號函
日期:
094.09.27
253.
標題:
住宅後方近鄰私人土地,每逢下雨經雨水沖刷造成污泥流入住戶防火巷之水溝,非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惟本項造成水溝阻塞時,則應依該法第11條第8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9342號函
日期:
094.09.19
254.
標題:
另「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涵蓋範圍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2年7月14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人員,並由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在案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70816號函
日期:
094.09.19
255.
標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廣告欄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破損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6452號函
日期:
094.09.13
256.
標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6455號函
日期:
094.09.09
257.
標題:
廢/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7條及該會94年3月29日召開「研商漂流木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該會業於94年7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之分工權責依據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8325號函
日期:
094.09.09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258.
標題:
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8377號函
日期:
094.09.09
259.
標題: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59743號函
日期:
094.08.11
260.
標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0975號函
日期:
09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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