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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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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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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683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權責之 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 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當地環保單位協 助。」;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 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土地法第 2 條規定,水道、港灣、海岸及堤堰等均屬土地之範圍。是以,本案之河 川區域及海堤堤身內無利用價值之漂流木,且被視為廢棄物者,其清除權 責依上開規定,由漂流木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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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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