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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7條及該會94年3月29日召開「研商漂流木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該會業於94年7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28號函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之分工權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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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683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森林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
漂流木處理,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及該會 94 年 3 月 29 日召
開「研商漂流木處理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該會業於 94 年 7
月 4 日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628 號函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
應注意事項」,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處理天然災
害漂流木之分工權責依據。是以,本案之漂流木處理,請逕依上開「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惟依前揭「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參、漂流木處理之分工
權責之七:「廢棄物清理:漂流木經認定不具標售價值時,視同廢棄
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清除,必要時請
當地環保單位協助。」,是以,本案之漂流木若經認定為廢棄物者,
則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一般廢棄物範疇,其再利用請逕依一般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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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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