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內政部於93年7月23日已廢止「廣告物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742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查內政部於 93 年 7  月 23 日已廢止「廣告物管理辦法」。競選期
              間選舉廣告物之管理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競選期間前張貼廣告管理,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在指
              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規定辦理。另懸掛或豎
              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之廣告物管理,應依內政部「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