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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水質保護

業務分類:水質保護 1710 筆

611.
標題: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之情形,係指「事業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致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設計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及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之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事業如達該規定要件,或因「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理」致「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登記事項(第五款第三目之實際進度除外)有變更時」,即應依規定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經技師簽證(參閱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向原核發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字號:環署水字第0068173號函
日期:089.11.21
612.
字號:環署水字第0066865號函
日期:089.11.15
613.
字號:環署水字第0053966號函
日期:089.09.21
614.
字號:環署水字第0054435號函
日期:089.09.21
615.
字號:環署水字第0054900號函
日期:089.09.20
616.
字號:環署水字第0051467號函
日期:089.09.18
617.
字號:環署水字第0045659號函
日期:089.08.24
618.
字號:環署水字第0047109號函
日期:089.08.17
619.
字號:環署水字第0034991號函
日期:089.07.18
620.
字號:環署水字第0034871號函
日期:08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