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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因產品產量增加致廢水產生量超過排放許可原登記廢水最大量百分之十,惟未超過廢水登記設計最大量,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辦理變更登記,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處分後,雖該事業廢水處理設施功能足夠之情況下無須進行工程計畫或已完成功能提升時,仍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辦理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以維持管制制度及資料之正確性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348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因產品產量增加致廢水產生量超過排放許可原登記廢水最大量百分之
          十,惟未超過廢水登記設計最大量,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
          關之工程計畫辦理變更登記,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處分後,雖該
          事業廢水處理設施功能足夠之情況下無須進行工程計畫或已完成功能提升
          時,仍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辦理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
          更,以維持管制制度及資料之正確性。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