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4.07.18 |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3005993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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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2. |
114.06.17 |
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易拆卸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6款定義之「分類」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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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3. |
114.06.16 |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附表、項次三所列管博物館、美術館之營運(業)樓地板面積及管制室內場所認定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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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4. |
114.06.16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之規定,不包含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檢測申報項目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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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5. |
114.05.22 |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8月11日環署空字第0051698號函、88年2月6日環署空字第0008493號函及107年5月2日環署空字第107002841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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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6. |
114.05.13 |
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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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7. |
114.05.07 |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月5日環署水字第096000168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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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8. |
114.04.21 |
貴公司函詢查驗機構執行碳費收費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如有基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補查證涉及溫室氣體查驗指引第二章第三節查驗技術規範之四、查驗人天評估條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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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9. |
114.04.02 |
於環境部所定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s://waste.moenv.gov.tw)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之遞送三聯單、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為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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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10. |
114.03.18 |
核釋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3目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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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