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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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100.07.04 |
核釋「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七及公告事項九,有關「消費者權益須知確認單」(表二)及「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執行回收清除作業管制聯單」(表三)之書表格式應記載事項之要求,業者製備之書表格式應不得少於前述書表格式內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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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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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00.06.13 |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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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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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00.04.28 |
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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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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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00.01.04 |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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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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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00.01.04 |
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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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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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099.12.31 |
廢廢鉛蓄電池處理業於登記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訂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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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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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99.01.07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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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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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099.01.06 |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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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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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098.12.17 |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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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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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097.07.24 |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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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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