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31. |
110.02.02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
|
行政規則
|
|
32. |
108.12.31 |
廢製造、輸入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調製食品容器業者及聚氯乙烯(PVC)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容器業者,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
行政規則
|
|
33. |
108.12.31 |
廢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
|
行政規則
|
|
34. |
108.12.31 |
廢公告廢鐵容器及廢鋁容器為不易清除、處理及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之一般廢棄物
|
實質法規命令
|
|
35. |
108.12.31 |
廢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日期
|
實質法規命令
|
|
36. |
108.12.31 |
廢公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為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及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
|
實質法規命令
|
|
37.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
38. |
108.12.30 |
廢廢止本署98年11月19日環署廢字第0980104449號令、99年1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90005841號令及98年8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80076145號令
|
行政規則
|
|
39.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
40.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