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連鎖:係指以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經營二家以
上門市之經營形態。
(二)指定飲料販賣業:係指以連鎖型態經營,且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
等販售供應顧客飲用之下列行業:
1.飲料店業:茶飲店、咖啡店及冷熱飲店等行業。
2.便利商店業:販售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
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
3.速食店業:販售便利性速食品,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
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
可在現場食用之行業。
(三)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於販售現場裝填飲料,販售供消費者外帶,具
一次使用、用過即丟特性,或無償提供之飲料容器。
二、指定飲料販賣業於其營業時間內,對於民眾持其所屬連鎖體系品牌及
回收獎勵金標示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至其任一門市(含直營及加盟)
回收者,應予兌換回收獎勵金,每二個新臺幣一元。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不予兌換回收獎勵金:
(一)一次用外帶飲料杯非其所屬連鎖體系品牌。
(二)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品牌或回收獎勵金標示無法辨識。
(三)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已兌換回收獎勵金者。
(四)民眾未配合公告事項三、(三)或(四)之事項。
三、指定飲料販賣業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自籌並管理回收獎勵金。
(二)應於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顯處標示足供辨識之所屬連鎖體系品
牌,並於回收標誌下方標示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每字邊長至少○
.三公分。樣式如下:
┌─┌─┐
│ ↓ │
└→ ←┐
│ ↑ │
└─┘─┘
回收獎勵金
每二個一元
(三)應依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回收獎勵金登記簿格式記錄(格式如附件一
),且供民眾於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證明。紀錄應保留五年,備供
查核。
(四)同一民眾當日於同一門市所兌換之回收獎勵金金額以新臺幣一百元
為限。
(五)應即於已兌換回收獎勵金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上戳洞或於標示處明
顯註記,避免重複兌換,且不得再供盛裝飲料使用。
四、指定飲料販賣業依指定格式提報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格
式如附件二),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並依計畫執行者,可免依公告事
項二及三辦理。
五、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指定飲料販
賣業場所,查核其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之使用、回收獎勵金實施及回收
情形,並得命其提供前述相關資料,指定飲料販賣業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之。
六、指定飲料販賣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第一次先施以勸導(
勸導單格式如附件三);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公告事項二,拒絕民眾兌換回收獎勵金。
(二)違反公告事項三、(二),未於供外帶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
顯處標示品牌及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
(三)違反公告事項三、(三),未依格式記錄以供備查。
(四)違反公告事項三、(五),未於已兌換回收獎勵金之一次用外帶飲
料杯上加以註記。
指定飲料販賣業違反公告事項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