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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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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2.04.27 |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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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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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4.07.01 |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原名稱: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原名稱: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原名稱: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資訊物品種類、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日期 原名稱: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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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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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8.12.06 |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表二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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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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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097.01.11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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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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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11.04.29 |
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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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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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4.06.30 |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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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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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097.07.24 |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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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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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99.01.07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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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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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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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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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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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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