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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循環服務與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3612531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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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36125315 號
  公告訂定;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