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8489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新名稱: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
202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