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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5010616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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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106
  162 號公告停止適用
1.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 00579
  72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