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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5010616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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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停止適用「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起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