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五日環境部環部授管字第 1137125205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新名稱
: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090011
491 號函修正第 2、4、5、7 點條文;刪除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0500
23562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 1000058328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8 點
(原名稱: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新名稱:垃圾
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工字第 0
048102 號函修正全文 8 點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臺灣省政府台八十三環字第 32189 號函
准予備查全文 8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