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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37125205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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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垃圾能資源回收(熱處理)廠(以下簡稱熱處理廠)營運,基
    於公益目的對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提供回饋金,並作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之自治法規
    ,應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發布及備查程序。

三、熱處理廠營運階段,每處理一公噸垃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
    列營運回饋金,撥交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區(鄉、鎮、市)公所或
    地區成立之管理會使用。

四、回饋金之數額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回饋金之數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綜合考量熱處理廠營運
      概況及地方條件等相關因素訂定,並定期檢討;其每熱處理一公噸
      廢棄物編列數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元。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因特殊考量及實際需求酌為增減。
(二)得接受回饋金之地區,其區(鄉、鎮、市)公所或地區成立之管理
      會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三)回饋金之執行,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五、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界定與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六、回饋金應列入一般廢棄物熱處理成本。

七、回饋金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老人健康休閒場所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辦理回饋金發放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支援及管理費用,並應訂
      定合理分配比率之使用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