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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二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9550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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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300
95503 號公告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77
697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