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利字第 11261
1702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20070
50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
(原名稱:鋼鐵基本工業集塵灰貯存延長申請審查作業要點;新名稱:
電爐製鋼集塵灰延長貯存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90058152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2~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8005691
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7791
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