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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025881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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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0102588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責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
  費實施要點;新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責
  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0006463
  5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70074
  268 號函修正發布第 3、8、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
  92503 號公告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