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0102588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責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
費實施要點;新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責
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0006463
5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70074
268 號函修正發布第 3、8、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
92503 號公告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