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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006612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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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1010066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9004933
  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
  施要點;新名稱: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
  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3001821
  5A  號公告修正第 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10087
  232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基字第 008
  1420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