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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90001344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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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90001344 
  號修正公告事項第 1、3、7  項及第 2  項附圖二;除生質塑膠部分自
  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外,餘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訂定